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审计处消防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全体人员。审计处处长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部门消防安全员,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全体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部门消防安全。
第四条 办公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单个用电设备功率不得超过1000W,不得超负荷用电。下班后应自觉关闭各项电源及空调风机开关,做到人走灯灭。
第五条 办公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六条 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物品,部门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
第七条 发现火情应迅速向“119”和学校保卫处报警,现场人员应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救火。
第八条 坚持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对部门内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保卫处,以便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如存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九条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台账,完整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