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各单位加强资金和财务物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和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财务、资产管理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包括: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资产管理、负债、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有关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的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过批准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差异率是否合理,如差异重大,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追查。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三)事业收入中应该上缴财政专户资金的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或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结余、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基金的提取和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它账户核算的情况;
(二)对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法;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和暂存款、应缴款项、代收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等等,其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编表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年度内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有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力量不足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二)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三)召开审计见面会;
(四)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编写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或审计决定等;
(七)检查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八)建立审计档案,按学校相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等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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