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审计署及国家保密局印发《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审计人员要把保守秘密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定团结的高度来认识,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规,强化保密意识,模范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审计保密工作要与审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凡是涉及保密的审计材料必须专人保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不准泄露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它秘密;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和非正式场所谈论审计秘密;
(三)不准在家属、亲友、同学、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审计秘密;
(四)不准在电话、电报、传真和互联网等通讯中涉及审计秘密;
(五)不准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和接受采访时涉及审计秘密;
(六)不准在参观、访问、考察、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时携带审计秘密材料;
(七)不准擅自复制或者销毁审计秘密材料;
(八)不准将审计秘密材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清退、归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管好涉密文件、资料和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七条 审计处的保密工作接受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监督检查。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