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学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职业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廉洁从审,恪守独立、客观、诚信、正直、勤勉原则,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审计职业技能。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审计职责;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推进审计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三)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六)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七)不得利用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八)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