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实行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位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档案形成后应移送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材料:委托审计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材料: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意见整改情况等;
(四)备查性材料: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六条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时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其他备查性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排列:
(一)结论性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性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性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性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八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序规则:
(一)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项目主审作为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在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审计项目完成后,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分类,并经审计项目组长复查后进行编目装订。
第十条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编号、归总,并在学校档案室规定时限内完成上一年度审计档案的整理工作,审核后归档。
第十一条 电子版审计档案应由审计项目主审按年度、分类别进行数据归总,拷贝交由兼职档案员统一作数据备份。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学校其他部门、学校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或者审计处的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