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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处务会议事规则(成体审〔2020〕21号)

第一条  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在处务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处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处务会参加人员一般为班子成员,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体成员。

第四条  处务会原则实行例会制度,四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

第五条  处务会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由综合科相关人员负责记录,形成部门会议记录。

第六条  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及学校领导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经济事项、决定或会议精神,组织处内职工学习,进行廉政教育;

(二)研究决定部门预算、采购等;

(三)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大问题;

(五)讨论确定各类审计业务重要事项;

(六)日常工作汇报;

(七)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部门优秀个人;

(八)讨论确定科员年终绩效分配比例;

  (九)其他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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