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在处务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处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处务会参加人员一般为班子成员,如有需要,扩大至全体成员。
第四条 处务会原则实行例会制度,四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
第五条 处务会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由综合科相关人员负责记录,形成部门会议记录。
第六条 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及学校领导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经济事项、决定或会议精神,组织处内职工学习,进行廉政教育;
(二)研究决定部门预算、采购等;
(三)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大问题;
(五)讨论确定各类审计业务重要事项;
(六)日常工作汇报;
(七)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部门优秀个人;
(八)讨论确定科员年终绩效分配比例;
(九)其他需讨论决定的事项。